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切实维护好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现就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进入发包程序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同时核定工程项目的类型(中心城区的工程项目到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合同备案窗口办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持经备案和确认类型后的施工合同,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缴纳相应的参保费用,以施工工程项目的名称,到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城区的工程到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驻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向其驻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下同)提交《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花名册》(详见附件2)。施工中人员发生变化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员变化的花名册。
三、建筑企业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工程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确认,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可申请工伤认定(详见附件3)。
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的1‰;其他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的0.6‰。
五、中心城区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办理地点设在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驻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其他市(区)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办理地点由各地自行设定。
六、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参保的建筑企业在农民工维权告知牌上注明公示内容(详见附件4)。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便于公开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事故和申请工伤认定,同时还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建筑企业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和落实,一次性向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或其供养亲属支付工伤医疗等费用。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探索和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合理使用好工伤预防基金。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充分发挥工伤预防基金的作用。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反映情况,以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件4:
《建筑农民工维权告知牌》.doc
《建筑农民工维权告知牌》.doc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