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航道、港口、车站、船闸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负责长江港口岸线规划管理;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航标、交通监控、通讯等附属设施的建设;负责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检查监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培育和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三)负责全市公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三轮车运输、水路运输、港站疏运、旅游运输 和车船租赁、搬运装卸、港口码头、营业性客货停车场站、运输代理、仓储、联托运服务业和搬家运输业等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市场与配件供应、车辆技术与检测、船舶修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船舶机驾人员培训等行业管理;维护全市公路、水路、港口运输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负责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的营运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或登记长江港口港埠企业的设立与市场准入,负责长江港口与国内外港口间的经济合作交流、技术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动。
(四)负责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水路航政管理和交通规费(含长江港口行政性收费)稽征管理;负责全市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监管;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市通航水域、内河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船舶(含船用产品、水上设施)检验和船舶防污染监督、船舶和船员证照发放、救助打捞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七)指导交通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八)负责交通行业利用内资、外资工作和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十)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编制苏州市长江港口总体规划、岸线规划及行业发展战略,对全市长江港口的岸线、陆域及水域实施统一管理。
(十二)根据权限负责苏州市长江港口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审查、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长江岸线的使用审批。
(十三)维护全市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监督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十四)组织实施和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十五)收集、统计、发布苏州市长江港口的重大经济信息,负责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